紅網懷褐藻醣膠副作用化1月23日訊(通訊員 譚才興 鄧曉玲)懷化一男子扒竊他人“手機”,被抓後才發現原來“得手”的只是個充電器。儘管涉案金額不大,依照刑法修正案(八)之規定,1月22日,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檢察院以盜竊罪對犯罪嫌疑人宋小祁(化名)做出批准逮捕決定。
  宋某,男,45歲,懷化鶴城人,無業。1月5日晚上7點,手頭拮据的宋某在鶴城區鶴州路路段邊遊蕩邊尋找作案目標,準備實施扒竊。當其行至路口的農業銀行旁邊時,發現一女子左側口袋隱約躺著一臺手機。於是宋某偷偷摸上去,趁其不備以將租辦公室左手偷伸入其口袋的方式,摸出“手機”就往回走,哪知還沒等走幾步,就被兩名反扒民警一舉抓獲。
  原來,剛剛的一切早被在附近巡邏的反扒民警盡收眼底,吳哥窟直到被抓,宋某才發覺自己“得手”的不是手機而只是個手機充電器。
  懷化市鶴城區人民檢察院表示:扒竊行為嚴重侵犯公民人身財產安全,社會危害性較為嚴重,且這類犯罪技術性強,涉案人員多為慣犯,一向為百姓所痛恨。正因如此,2011年5月1日實施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修正案(八)規定,實施多次盜竊、入戶盜竊西服、攜帶凶器盜竊、扒竊等行為的,就算“零竊取”也構成犯罪,即不以涉案金額計算,哪怕一分錢未偷到也構成盜竊罪。舊刑法懲罰的是結果犯(即要有犯罪後果,要求達到一定涉案金額或者次數),而新刑法懲罰的是行為犯(即只要有犯罪行為即可),這是國家保護公民財產和人身安全的重大舉措。  (原標題:路邊盜竊遇反扒民警 得手的竟然是個手機充電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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